(2017)藏01刑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国龙与雷小军、刘以四夫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龙,雷小军,刘以四夫,马为西木,马哈克木,妥夕力木,马哈比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刑终18号原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国龙,男,出生于甘肃省广河县,回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拉萨市。2013年2月6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雷小军,男,出生于河南省洛宁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拉萨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以四夫,男,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县,回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拉萨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为西木,男,出生于甘肃省广河县,东乡族,初中文化,住拉萨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哈克木,男,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县,东乡族,高中文化,住拉萨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妥夕力木,男,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县,回族,文盲,住拉萨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马哈比里,男,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县,回族,文盲,住拉萨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国龙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藏01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王国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雷小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刘以四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四、被告人马为西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五、被告人马哈克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六、被告人妥夕力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七、被告人马哈比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涉案赌资共计185500元依法没收。被告人王国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国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国龙在上诉期满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准予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国龙撤回上诉。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次仁平措审 判 员 白 玛代理审判员 吴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玛卓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