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建保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保,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初中文化,养殖户,住郎溪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辩护人易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保及其辩护人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早晨,被告人李建保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由郎溪县十字镇街道自东向西驶往十字镇杨家湾组方向。17时20分许,李建保驾车行驶至十字镇十字村汤树岭路段时,与迎面由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皖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1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建保驾车逃逸,路过群众将张某1送往医院并报警。当日23时许,被告人李建保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认定,被告人李建保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郎溪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建保先行支付了被害人张某1医药费等费用73500元。另查明,2017年7月17日,被害人张某1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建保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8314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建保、被害人张某1的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许某、包某、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建保的供述与辩解,受理案件通知书,收条,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建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称,被害人张某1系酒后驾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案发当晚,被害人张某1曾大量饮酒。张某1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输液开启了静脉通道,数小时后,警察才抽取张某1血液进行送检,故乙醇检测结果成阴性。被告人张某1系酒后驾驶,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李建保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保平时表现良好,其家境贫困,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先行支付了被害人张某1的部分医药费等费用。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建保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建保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李建保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李建保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建保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张某1系酒后驾驶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无相关证据证实,且张某1是否酒后驾驶,不影响被告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认定,因此,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李建保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三)、(四)、(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