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董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172号原告:董某,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工人,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18元��鉴定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