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闻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栓狮与被执行人任立平、白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栓狮,任立平,白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闻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刘栓狮,男,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任立平,男,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白殿明(又名白点明),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栓狮与被执行人任立平、白殿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闻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栓狮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立平、白殿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立平、白殿明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马伟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