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朱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朱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2977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河湾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47339602525。法定代表人:周凡,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重庆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勇,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诉被告朱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