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1执10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金湖县金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方建平、陈素洁、江苏方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湖县金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方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方建平,陈素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1执10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湖县金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柏玉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舒雅,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方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经济开发区宁淮东线西侧、神华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方建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建平,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生,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陈素洁,女,汉族,1967年1月11日生,住浙江省玉环县。金湖县金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方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方建平、陈素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金商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江苏方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湖县金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9月10日以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72%计算,2014年9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计算;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9月11日以450万元为基础按年利率6.72%计算,2014年9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计算;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9月9日以300万元为基础按年利率6.72%计算,2014年9月1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计算),以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复利。二、被告方建平、陈素洁对被告江苏方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金湖县金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方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200万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由三被告负担。判决书生效后,因义务人江苏方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方建平、陈素洁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金湖县金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商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海忠执行员 黄建波执行员 李玉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