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舒小青与陈婉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小青,陈婉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民初1393号原告:舒小青,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黄磊,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系原告外甥,特别授权)。被告:陈婉贞,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舒小青与被告陈婉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舒小青的委托代理人黄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婉贞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小青起诉称,庄小牛与陈婉贞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7日,庄小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利息年利3厘。另,庄小牛此前向原告借款,尚欠利息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庄小牛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本案借款发生在庄小牛与被告陈婉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婉贞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6年8月20日,庄小牛意外死亡。现请求判令被告陈婉贞立即归还借款90000元,支付利息12940元(其中2940元以借款本金90000元以年利率3%自2016年3月7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9日,此后利息按该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016年3月7日前利息为10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舒小青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欠条》共一份,证明庄小牛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两份,证明借款人庄小牛已死亡及与被告关系的事实。被告陈婉贞既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陈婉贞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作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舒小青提交的证据经审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举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情况,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庄小牛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90000元。2016年3月7日,双方对此前利息进行结算并在同一纸上出具了《借条》、《欠条》各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舒小清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利息年利息叁厘计算。”《欠条》载明:“今欠舒小清利息壹万元。”此后,庄小牛未支付借款本息。另查明,借款人庄小牛因意外事故于2016年8月死亡。被告陈婉贞系庄小牛之妻。原告舒小青曾用名舒小清。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能证明原告舒小青与庄小牛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上述债务发生于庄小牛与被告陈婉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陈婉贞未能举证证实上述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债权人与债务人曾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故庄小牛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婉贞对该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在庄小牛去世后,上述债务应由被告陈婉贞承担。双方已对利息进行了结算并在基础上对利息重新进行约定,在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的情况下,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为,其已结算利息未超期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限额,其重新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三厘(即年利率0.3%)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已结算利息和重新约定的利率予以认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结算利息和自重新出具借条之日起按借条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婉贞归还原告舒小青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3月7日前利息为10000元,此后利息自2016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0.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舒小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8元(全额收取),由被告陈婉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文明人民陪审员 徐红卫人民陪审员 黄如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