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810号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8655799T。法定代表人:陶波,职务总经理。被告:陈玲,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