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仁小果、杨国聪等盗窃罪秦德富、徐本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小果,杨国聪,茶开泽,张国林,秦德富,徐本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3刑初15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仁小果,男,1983年4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国聪,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被告人茶开泽,男,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祥云县。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祥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09年12月5日至2014年12月4日。因本案于2016年5月17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被告人张国林,男,1973年9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祥云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6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因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同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4日被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宅。被告人秦德富,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7日被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宅。辩护人徐强,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本周,男,1957年2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祥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4日被祥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本宅。祥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祥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仁小果、杨国聪、茶开泽、张国林犯盗窃罪,被告人秦德富、徐本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祥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仁小果、杨国聪、��开泽、张国林、徐本周、秦德富以及秦德富的辩护人徐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中,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仁小果、杨国聪、茶开泽、张国林等人在祥云某1境内盗窃他人摩托车,其中,仁小果参与盗窃摩托车37辆,价值人民币116445元;杨国聪参与盗窃摩托车32辆,价值人民币102227.5元;茶开泽参与盗窃摩托车6辆,价值人民币21198元;张国林参与盗窃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620元。被告人仁小果、杨国聪等人将盗窃来的部分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磨掉后卖给秦德富,秦某1(另案处理)等人。被告人秦德富、徐本周明知是被盗摩托车仍购买或者联系介绍他人购买,其中,秦德富购买或者联系介绍他人购买被盗摩托车10辆,价值人民币22574元��徐本周购买或者介绍他人购买被盗摩托车2辆,价值人民币592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仁小果在祥云某1下庄镇玉龙医院门口盗窃了王某1的一辆豪爵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4元。2、2015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1刘厂镇卫生院生活区的停车场内盗窃了胡某1的一辆蓝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后该车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失主,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3、2015年2月21日,被告人仁小果在祥云某1下庄镇玉龙医院门口盗窃了高某1的一辆豪爵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00元。4、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1下庄镇卫生院内盗窃了普某1的一辆黑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45元。5、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1王府山制种站路边盗窃了李某2的一辆豪爵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44元。6、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1下庄镇渔进所白爱云家门口盗窃了白某的一辆豪爵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50元。7、2015年8月1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1下庄镇赵营村张朝信家门口盗窃了朱某3的一辆宗申二轮摩托车,盗窃后将摩托车卖给秦某1,该车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失主,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8、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1刘厂中学对面街上盗窃了罗某的一辆红色银河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44元。9、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1下庄镇上江场村一户人家院子内盗窃了李某4的一辆豪爵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0元。10、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县下庄镇下左所村88号家门口盗窃了姚某的一辆豪爵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56元。11、2015年9月5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1刘厂镇刘厂至东山公路东甸路口的路边盗窃了徐某1的一辆三菱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25元。12、2015年9月27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1大波那村赵某3户门口盗窃了赵某3的一辆豪爵二轮摩托车,盗窃后将摩托车卖给秦德富联系介绍的秦某2,该车已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失主,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20元。13、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国聪在祥云某1祥城镇清华洞附近盗窃了一辆银色三菱牌110型摩托车,后将摩托车低价卖给秦某5,该车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14.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将盗窃来的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低价卖给徐本周联系介绍的余某2,该车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15.2015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国聪将盗窃来的一辆紫红色豪爵牌摩托车卖给秦德富,该车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16、2015年10月1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1刘厂中学对面张如中家门口盗窃了张某4的一辆轻骑铃木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20元。17、2015年10月7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1刘厂烟站办公室门口盗窃了杨某2的一辆豪爵摩托车,盗窃后将摩托车卖给秦某5,秦某5转卖给高某2。该车被已祥云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失主,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96元。18、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1刘厂镇江尾村张某8家门口盗窃了薛某2的一辆大阳二轮摩托车,盗窃后将摩托车卖给徐本周,该车已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失主,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27元。19、2015年10月25日,被告人茶开泽、杨国聪在祥云某1祥城镇城南幼儿园对面玻璃厂门口盗窃了许某的一辆灰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窃后将摩托车卖给秦德富联系介绍的袁某,该车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失主。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36元。20、2015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2刘厂镇荣某公司对面招呼站盗窃了严某的一辆豪爵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92.5元。21、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1下庄镇上江场石秀家门口盗窃了李某5的一辆南益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22、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茶开泽、杨国聪在祥云某1刘厂镇大波那街太鼎加油站附近盗窃了张某1的一辆深红色大阳牌二轮摩托车,该车已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失主,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44元。23、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茶开泽、杨国聪在祥云某1云南驿镇政府院内盗窃了彭某的一辆深红色大阳牌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20元。24、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将盗窃来的一辆黑色豪爵二轮摩托车低价卖给汪某,该车已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25、2015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仁小果将盗窃来的一辆黑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卖给秦德富联系介绍的秦某6,该车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26、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1刘厂镇王家庄盗窃了郑某的一辆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68元。27、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仁小果在祥云某1下庄镇圆通快递门口盗窃了张某5的一辆黑色E路通牌电动摩托车,盗窃后将车辆卖给秦某1,该车已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28、2015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仁小果将盗窃来的一辆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卖给秦某7,该车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29、2016年1月5日,被告人茶开泽、杨国聪在祥云某1云南驿镇高官铺陶万家门口盗窃了赵某2的一辆紫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36元。30.2016年2月7日,被告人仁小果在祥云某1刘厂镇荣珍超市门口盗窃了尹某的一辆红色大阳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以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25元。31、2016年2月18日,被告人茶开泽、杨国聪在祥云某1刘厂镇廉租房内盗窃了赵某1的一辆黑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90元。32、2016年2月26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将朱某1停放在���庄镇医院停车场的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摩托车卖给了秦德富联系介绍的徐某2,该车已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失主,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70元。33、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将盗窃来的一辆紫红色大阳二轮摩托车锉掉车架号、发动机号后卖给秦德富联系介绍的秦某3,该车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元。34、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仁小果将一辆盗窃来的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卖给秦德富联系介绍的秦某4,该车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35、2016年2至3月,被告人仁小果将一辆盗窃来的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卖给秦德富联系介绍的董某4,该车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36、2016年3月2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1下庄镇左营村左柱基家门口盗窃了左柱基的一辆黑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88元。37、2016年3月5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1刘厂大波那街福兴钟表店门口盗窃了曹某的一辆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盗窃后将摩托车卖给秦德富联系介绍的董某1,该车已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失主。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36元。38、2016年3月7日,被告人仁小果在祥云某1下庄镇刘营村委会院内盗窃了刘某2的一辆大阳牌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62.5元���39、2016年3月9日,被告人仁小果在祥云某1下庄派出所对面小卖部门口盗窃了王某2的一辆豪爵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20元。40、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仁小果在祥云某1刘厂烟草专卖店门口盗窃了李某6的一辆豪爵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00元。41、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仁小果、张国林在祥云某1下庄镇下庄街电信营业厅门口盗窃了普某2的一辆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20元。42、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茶开泽、杨国聪在祥云某1刘厂镇卫生院院内盗窃了杨某1一辆黑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72元。43、2016年3月23日,被告人仁小果在祥云某1刘厂镇大波那街龙某投资公司门口盗窃了李某1的一辆红色豪爵二轮摩托车,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84元。44、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1刘厂村委会门口盗窃了刘某4的一辆豪爵二轮摩托车,后将该车卖给了秦德富联系介绍的董某3,该车已被祥云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失主。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12元。45、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在祥云某1刘厂镇江尾村张某6的家门口盗窃张某6的一辆雅马哈二轮摩托车时被发现,随后二人逃走,经祥云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36元(未遂)。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六被告人的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受、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茶开泽的前科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盗车辆信息材料,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普某1、普某2、朱某1、李某1、刘某1、曹某、胡某1、许某、赵某1、张某1、余某1、杨某1、张某2、张某3、赵某2、彭某、薛某1、高某1、李某2、白某、罗某、李某3、李某4、朱某2、姚某、徐某1、胡某2、赵某3、郑某、张某4、杨某2、薛某2、严某、李某5、张某5、王某1、尹某、刘某2、王某2、李某6、刘某3、张某6、左某的陈述;证人徐某2、董某1、袁某、秦某1、董某2、秦某2、高某2、董某3、秦某3、秦某4、张某7、董某4、秦某5、王某3、秦某6、秦某7、余某2、吕某的证言;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仁小果、杨国聪、茶开泽、张国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仁小果参与盗窃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16445元,被告人杨国聪参与盗窃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02227.5元,二人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茶开泽参与盗窃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1198元,被告人张国林参与盗窃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620元,属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不区分主从犯,但应分别处罚。被告人秦德富、徐本周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者介绍他人购买,其中,秦德富购买或者联系介绍他人购买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22574元,徐本周购买或者介绍他人购买的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5927元。上述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茶开泽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德富、徐本周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均予以采纳。结合本案事实和被告人张国林、秦德富、徐本周的悔罪表现,对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故对三人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杨国��当庭辩称其未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八起、第十三起及第三十七起犯罪,但在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杨国聪、仁小果的供述与辩解均能相互印证且均能证实被告人杨国聪实施了上述犯罪,故对被告人杨国聪当庭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茶开泽辩称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情节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秦德富的辩护人辩称秦德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L型长套筒一个、L型短套筒一个、L型自制六角钥匙一把、L型自制六角长钥匙一把、L型自制六角短钥匙一把予以没收。尚未追回的被盗财物应当继续予以追缴。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仁小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二、被告人杨国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三、被告人茶开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止)。四、被告人秦德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五、被告人徐本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张国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L型长套筒一个、L型短套筒一个、L型自制六角钥匙一把、L型自制六角长钥匙一把、L型自制六角短钥匙一把予以没收;尚未追回的被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建荣人民陪审员 冯金仙人民陪审员 朱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玥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