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沁阳市覃怀办事处、河南省福春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沁阳市覃怀办事处,河南省福春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财保24号申请人:沁阳市覃怀办事处。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东路路北。负责人:张宪营,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杨煜力,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梦龙,沁阳市覃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河南省福春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河内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立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沁阳市覃怀办事处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2014年6月份,被申请人因项目需要资金,向申请人商议借款事宜。2014年6月19日,申请人召开党政班子研究通过,同意向被申请人出借5949478元,月息按1分计算,利息收益用于东关村征地协调工作。2014年6月20日,申请人将该款项交付至被申请人,其向申请人出具借条一张,后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拒付,目前被申请人的项目已全部停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福春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证号为沁国用(2014)第C04004号位于河内路北侧、县东街东侧的国有土地,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省福春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沁阳市河内路北侧、县东街东侧49125.9平方米的住宅(临街商业二层)用地,证号:沁国用(2014)第C04004号),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三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