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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平与卢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卢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2981号原告:朱平,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告:卢钰,女,1987年2月2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原告朱平与被告卢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朱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平负担。审判员 钟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依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