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5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朱平与卢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卢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2981号原告:朱平,男,197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告:卢钰,女,1987年2月2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原告朱平与被告卢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朱平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平负担。审判员 钟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依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