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军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刑初401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被告人张军曾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12月24日被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张军因涉嫌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张军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吕永辉、代理检察员刘宏伟出席法庭,被告人张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2017年2月19日至2月25日期间,被告人张军先后驾车至盱眙县维桥乡、开发区等地,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存放在浴室更衣柜内的现金,合计人民币87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2月19日晚,被告人张军至盱眙县维桥乡桃源浴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肖某放在更衣柜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2、2017年2月19日晚,被告人张军伙同他人驾车至盱眙县经济开发区三塘村三塘洗浴中心,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赵某放在更衣柜内的1300元现金盗走。3、2017年2月22日晚,被告人张军驾车至盱眙县经济开发区东方大道金利源浴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放在更衣柜内的1400元现金盗走。4、2017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军驾车至盱眙县河桥镇玉皇山大酒店洗浴中心,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放在更衣柜内的4000元现金盗走。被告人张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肖某、王某、赵某、吴某等人陈述,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前科查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盱眙县公安局从张军处扣押的铁质插片一根,被告人张军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危险驾驶2017年2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张军酒后驾驶牌照为苏N×××××的福特牌轿车,从宿迁市泗洪县瑶沟乡出发行驶至盱眙县淮河大桥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军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8.6mg/100ml。被告人张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苗某、张某的证言,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经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张军驾驶证信息查询及驾驶苏N×××××车辆信息,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军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军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张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700元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作案工具铁质插片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志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颖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