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林线才诉被告金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线才,金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839号原告:林线才,男。被告:金剑,男。原告林线才诉被告金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诉讼中,本院通知林线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各被告现已下落不明,林线才逾期未能提交。本院认为:现本院依据林线才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通知,林线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林线才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各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各被告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线才的起诉。本案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给林线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国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