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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申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小玲与湖南润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润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张小玲

案由

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润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142号。法定代表人:瞿学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小玲,女,1983年4月3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再审申请人湖南润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小玲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润达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元清审判员  朱绍清审判员  方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