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季力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力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1刑初2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力龙,绰号“龙果”,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2009年12月7日因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力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力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日至3月6日,被告人季力龙雇佣叶华、冯伟来、季文雷在东三村91号、双港自然村188号、下济湾村25号、徐岸村16号等无人居住的老房子内开设赌场,以“牌骨九”的形式供项某1、赵某1、项某2、周某1等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累计抽头人民币9000元左右,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其中季力龙自己负责在赌场抽头,叶某1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冯某1负责安排赌场场地及维持赌场秩序,季某1负责安排放哨人员及维持赌场秩序。上述事实,被告人季力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由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本院(2009)丽青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冯某1、叶某1、季某1、项某1、赵某1、项某2、饶某,4、陈某1、叶某3、赵某2、周某2、叶某2、冯某2、殷某,4、周某1、项某3、张某、陈某2、朱某、季某2、季某3、季某4、江某、苗某、季某5、夏某的证言;被告人季力龙的供述与辩解;青田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青田县公安局现场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力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季力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季力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季力龙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艳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沁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