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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裕村民委员会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裕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8902号原告:陈某,女,195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晓林,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婉玲,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裕村。负责人:周某。原告陈某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裕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富裕村委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秀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覃晓林、邓婉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裕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继承人吴宝深遗留的位于顺德县××组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由原告陈某继承;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吴宝深于××××年××月××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因病逝世,吴宝深遗有一处原位于顺德县××组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现已变更地址为勒流街道富裕石涌德信巷1号。由于吴宝深生前未结婚,未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均先于其死亡,已无法定继承人,生前也没有立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自1980年至1993年期间,原告陈某与丈夫吴汝星共同照顾吴宝深的生活起居,疾病治疗,并办理吴宝深的身后丧葬事宜。陈某与丈夫吴汝星对吴宝深已尽了生养死葬义务,依法可以主张继承吴宝深的遗产。吴汝星于2013年9月15日身故,吴宝深名下的房产应由原告全部继承。被告富裕村委会没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富裕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陈某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能够证明其待证的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吴宝深生前取得香港居留权,系香港永久性居民,于××××年××月××日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裕村因病死亡,其生前未结婚,未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吴宝深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均先于其死亡,现已无法定继承人。吴宝深遗留有一处原址位于顺德县××组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房产证所有权人:吴宝森,与吴宝深同属一人),吴宝深生前对于该房产如何继承未留下任何遗嘱。原告陈某与吴汝星照顾吴宝深生活起居直至终老,身后安葬事宜均由吴汝星及陈某操办。被告富裕村委会出具了《证明》,证明了上述情况,且对原告陈某继承上述房产没有异议。吴汝星于2013年9月16日死亡,现原告陈某因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遂主张继承上述房产。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上述涉案房产属于吴宝深的遗产,吴宝深对该房产如何继承未留下遗嘱,且其去世时已无法定继承人,由于原告陈某对吴宝深尽了生养死葬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原告陈某可以参与吴宝深遗产的分配。关于原告陈某继承涉案房产多少份额的问题,本案现有证据证明陈某、吴汝星(已死亡)承担了吴宝深的生养死葬之义务,被告富裕村委会未到庭提出异议,且对原告陈某继承上述房产没有异议,即除原告陈某以外无其他人对涉案房产主张权利,因此本院确认由原告陈某继承吴宝深遗留的原址位于顺德县××组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吴宝深遗留的原址位于顺德县勒流镇富裕石冲二组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由原告陈某继承。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杰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