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2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国银与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银,王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457号原告王国银,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住叶县。被告王梅,女,汉族,1960年7月16日出生,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银诉被告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银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王国银负担。审判员  蔡昆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