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原告隆化县韩麻营镇曹司务营村第八村民组与被告张立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韩麻营镇曹司务营村第八村民组,张立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646号原告:隆化县韩麻营镇曹司务营村第八村民组,住所地隆化县。代表人:李占广,组长。被告:张立峰,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韩麻营镇曹司务营村第八村民组与被告张立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隆化县韩麻营镇曹司务营村第八村民组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化县韩麻营镇曹司务营村第八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由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冠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