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袁磊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13行审7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蕾。委托代理人:辛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正文,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袁磊,男,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袁磊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李沧区费征字[2015]0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举行听证,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李沧区费征字[2015]0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正文,被执行人袁磊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被执行人袁磊与张云红于2002年3月25日结婚,于2003年7月19日生育第一个子女(男孩),又于2015年3月15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孩)。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李沧区费征告字[2015]0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袁磊送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李沧区费征字[2015]0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袁磊征收社会抚养费114882元,同时告知逾期缴纳每月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告知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事项,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对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并于2015年6月1日缴纳了57441元,但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缴纳的剩余社会抚养费逾期未缴。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李沧计生〕强催字〔2017〕第12号《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并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继续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李沧区费征字[2015]03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行政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亦未履行缴纳剩余社会抚养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袁磊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7441元,并自欠缴之日(2017年7月1日)起每月按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标准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本金);三、被执行人袁磊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瑞霞人民陪审员 陈义军人民陪审员 邵延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晓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