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胜利与王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利,王东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540号原告:朱胜利,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住孟州市。被告:王东东,男,汉族,1991年12月30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胜利诉被告王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起诉书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王东东。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东东准确送达住址,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胜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籍师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