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云、柳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云,柳宁,吕伟才,孙志亮,刘少杰,孙志正,姜文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2113号原告: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澍波、生晓辉,工作人员。被告:孙云,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柳宁,女,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吕伟才,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孙志亮,男,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刘少杰,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孙志正,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姜文超,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云、柳宁、吕伟才、孙志亮、刘少杰、孙志正、姜文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云、柳宁、吕伟才、孙志亮、刘少杰、孙志正、姜文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云、柳宁、吕伟才、孙志亮、刘少杰、孙志正、姜文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67元、速递费35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维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