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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瑞刚、雷元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元文,刘高碧,雷瑞刚,雷仲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609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560415。法定代表人:高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玲,女,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雷元文,男,193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高碧,女,193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雷瑞刚,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雷仲华,男,195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雷元文、刘高碧、雷瑞刚、雷仲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