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努尔艾合买提·依米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努尔艾合买提·依米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254号被执行人努尔艾合买提·依米提,男,1982年5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人,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现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努尔艾合买提·依米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努尔艾合买提·依米提银行存款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宏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