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尤建朝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建朝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建朝,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南召县白土岗镇养马坪村护林员,住南召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南召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建朝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建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尤建朝与南召县白土岗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签订“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被聘为作为护林员,负责对白土岗镇养马坪村西河的公益林进行管护,合同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并由南召县林业局对其进行护林员业务培训。按照护林合同及护林员手册的内容,尤建朝对其负责管护的公益林负有“搞好公益林资源管护、制止乱砍滥伐、及时报告巡护情况”等职责。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尤建朝与护林员马某在巡护山林时,发现南召县白土岗镇养马坪村村民李元遵正在尤建朝的管护范围内“分金场组下后沟老场”的林区内砍伐其自留山上的栎木,马某上前制止,尤建朝给白土岗镇政府农业中心汇报,但因当地无手机信号,尤建朝拨打手机未果,尤建朝下山后因家庭琐事耽搁忘记汇报此事。2016年23日下午,尤建朝及马某再次到分金场下后老沟巡护时,发现李元遵自留山及吴海波的自留山上的栎木已被其本人大量砍伐。经林业部门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及材积计算:李元遵共滥伐林木11.4立方米;吴海波共滥伐林木7.1立方米。李元遵及吴海波砍伐的林木均系公益林。上述事实,被告人尤建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的证言;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护林员手册;现场勘查笔录;材积鉴定;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刑事卷宗中相关证据材料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尤建朝身为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护林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18.5立方米公益林被滥伐,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尤建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尤建朝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尤建朝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郝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