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行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海亚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行初347号原告刘海亚,男,汉族,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东风路16号。法定代表人魏东,区长。委托代理人梁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曹广要,河南文中律师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亚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刘海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海亚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亚承担。审 判 长 冀汇涛审 判 员 梁 波审 判 员 王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闫成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