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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天文与常运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天文,常运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常天文,男,1944年10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常运枝,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常天文与被执行人常运枝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经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常天文按照自然流向由西向东沿其家和被告常运枝家之间的路的南边排水,被告常运枝不得阻挡。二、驳回原告常天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常天文不服,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常天文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至安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2017年7月24日申请人常��文到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执121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景瑞红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