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义乌市凌鹰饰品厂、义乌市超仁饰品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凌鹰饰品厂,义乌市超仁饰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162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凌鹰饰品厂,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大傅宅村门牌号210号,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9。法定代表人张志凌。被执行人义乌市超仁饰品厂,住所地义乌市后宅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9。法定代表人张井奎。本院在执行义乌市凌鹰饰品厂与义乌市超仁饰品厂(2017)浙0782执2162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