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3民初3387号原告:刘某,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徐某龙,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某辉,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国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徐某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某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41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打错款,本来要打款给另外人,结果打到被告支付宝账户上,联系过被告要求退回,但被告找各种理由不肯返回。被告徐某龙辩称:被告在做mmm平台,这是个互助平台,就是我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打到这个平台,这个平台会在匹配成功后将我的本金和30%的利息一并返还给我。自动匹配就是指还会有其他人也投资到这个平台,平台会将之后投资进来的款项进行匹配,待达到我的本金和利息后就返还给我。其他人投资进来的款项也是通过再次匹配而得到返还的。所以,这14120元是原告根据平台的自动匹配成功后自愿打过来的,我这里都有记录的,并不是原告打错了,不然不可能跟我记录上显示的金额一模一样了,至于原告是否替其他人打款被告就不知道了。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一份,证明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将14120元转入被告账户的事实;2、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原告打错款后与被告进行联系的事实。被告徐某龙向本院提交清单两份,证明原告并非打错款,是打mmm款,被告并非不当得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证据1没有异议,该账户确实收到原告打来的14120元;对证据2,被告认为该款项所进入的账户实际系茅某辉在使用,被告本人并不知情,不能以该份聊天记录认为被告认可该款项系错误支付。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特征,单就此两组证据而言,可以判断原告将14120元汇入被告账户。但结合被告的答辩及原告当庭陈述情况,原告仅依据该两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被告享有债权。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在互联网上查证属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5日通过支付宝转账14120元到被告徐某龙6212261207004945895账号,汇款时备注为mmm款,该款项进入徐某龙账户后由茅某辉取走。另查明,被告所称mmm平台全称为“MMM互助金融”平台(网址为:https://mmmpo.com/、被告徐某龙在该平台注册账户的网址为:https://mmmpo.com/4bbbb/profile.html#profile),其操作模式为:MMM把参与者分为“提供帮助者”和“寻求帮助者”,两者互相配对,投资人先以“提供帮助者”的身份,给“寻求帮助者”提供资金,然后获得一种名为“马夫罗”的虚拟物品。15天之后,参与者可以以“寻求帮助者”的身份,与新的“提供帮助者”配对,卖出“马夫罗”套现。该平台60元起投,每天获得1%的利息,15天即可申请套现,最长30天必须出局重新投资。该平台按照每月30%的利息进行滚动投资计算,其一年之后的本息总额大约是原来本金的23.3倍。本院认为,原告称原本要打款给其妹妹邹霞,错打给被告徐某龙,但其无法提供邹霞账号及身份情况,所提供的邹霞联系方式无效,且被告辩称原告所汇入的款项实际为其在mmm平台的投资款,该说法与原告汇款时的备注一致,而原告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根据MMM互助金融平台的操作模式,原告打款后系统也会进行匹配,最多30天后其所付款项连同获利也一并会获得返还。现原告单独主张不当得利,可能获得双倍收益,且MMM金融互助平台可能涉嫌非法资金传销,对原、被告参与该活动,本院将建议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现原告主张对被告享有合法的债权,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胡国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英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