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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宿州市原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朱彪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原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朱彪,郭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原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三里湾办事处五里村。组织机构代码:07236524-4.法定代表人:田孝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彪,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被执行人:郭莹,女,1983年7月16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宿州市原野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与朱彪、郭莹回收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彪、郭莹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彪、郭莹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