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3执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曹文林、吴冬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文林,吴冬兰,谭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3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文林,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吴冬兰,女,南丰县人。被执行人:谭利群,男,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曹文林与吴冬兰、谭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吴冬兰、谭利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冬兰、谭利群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曹文林的欠款7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吴冬兰、谭利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冬兰是南丰县社保局退休职工、谭利群是南丰县第一中学职工,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吴冬兰在南丰县社保局退休的工资收入、谭利群在南丰县第一中学的工资收入,直至偿清申请执行人曹文林借款本息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甘益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建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