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吕浩与王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浩,王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1392号原告:吕浩,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王水平,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吕浩诉被告王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在公告期间,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浩撤诉。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吕浩负担(已预缴)。审 判 长 梁永青代理审判员 余 廉人民陪审员 王品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甄淑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