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5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范志庆、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庆,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5992号申请人:范志庆,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生,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张琴,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与采石路交口.法定代表人:陈萧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范志庆诉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范志庆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801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其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房地权证合瑶字第××)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801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范志庆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房地权证合瑶字第××)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小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