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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申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吕嘉与北京建安丰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及臧立波、北京宣和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嘉,北京建安丰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臧立波,北京宣和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30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吕嘉,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建安丰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宝山地区龚村4号配套公建三段2层230。法定代表人:温建,执行董事。原审被告:臧立波,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原审被告:北京宣和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C座1013号。法定代表人:杨松毅,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吕嘉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建安丰吉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臧立波、北京宣和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4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吕嘉于2017年7月11日以案件涉及的有关材料需要进行鉴定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吕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嘉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通胜审判员  李学猛审判员  郭嘉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