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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岳与武征、刘文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岳,武征,刘文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39号之一原告:林岳,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梅,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婷,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征,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耀民(武征父亲),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刘文琪,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林岳与被告武征、刘文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王怀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易依书 记 员 张昭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