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5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飞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286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飞,男,1981年4月6日出生于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鼓楼区。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被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三万元,撤销前罪缓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于2015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飞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被告人马飞伙同李兴月租赁本市建邺区月安街58-4号的门面房经营棋牌室。2016年9月中旬至10月10日,被告人马飞在该棋牌室二楼开设赌场,安排张某1等人负责抽头,周某负责望风,以赌“杠子”的方式(猜硬币正反面)组织赌博活动。2016年10月10日晚,民警在该赌场内查获被告人马飞及涉赌人员十九人,当场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54440元。被告人马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飞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赌具、赌资等物证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租赁合同、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既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涉赌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张某1、周某、张某2、甄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飞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飞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马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现行羁押的三十一日,刑期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冰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