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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株洲市城郊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邓亦隆、莫晓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邓亦隆,莫晓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刘运年。被执行人邓亦隆,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莫晓乐,女,汉族,1973年5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被执行人邓亦隆、莫晓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20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邓亦隆、莫晓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辉审 判 员  韩涛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申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