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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行申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华海祥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治安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海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徐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行申7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海祥,男,194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韩力鸣。原审第三人徐德民,男,195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再审申请人华海祥因治安不予行政处罚诉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以下简称:徐汇公安分局)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行终23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海祥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证据系伪造。认定申请人怀疑被第三人殴打,系恶意捏造、陷害,枉法裁判;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官认为伤害不能成立是错误的,否定证人证言,否认验伤单,对于加害人的承认,法院仍然判断伤害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申请人要求验伤、鉴定,法院不予理睬;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徐德民提交意见称,2015年3月20日,其与华海祥发生纠纷系华海祥一手挑起,由于处置不当,造成对方的伤害,故双方均存在责任。并且,申请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双方均有过错,酌定赔偿其60%的费用,故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华海祥与徐德民均居住于本市徐汇区罗秀新村XXX号。2015年11月3日9时41分许,华海祥至公安徐汇分局长桥派出所报案,根据报案记录记载:华海祥称2015年3月20日14时30分许在罗秀新村XXX号旁,其与徐德民因锯小区树木问题发生纠纷,回家后发现身体不适,怀疑系被徐德民殴打所致。当天,长桥派出所民警对华海祥作了询问笔录。同年11月9日,长桥派出所予以受案,随后对徐德民及证人王宝荣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认为,华海祥所称徐德民对其实施殴打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遂于同年12月1日作出沪公(徐)不罚决字(2015)0092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徐德民不予行政处罚。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华海祥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华海祥与徐德民在2015年3月20日14时许为锯小区树木发生纠纷,华海祥因此受伤。但根据华海祥2015年11月3日报警时有民警填写并由华海祥签名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单》记载:华海祥称:“无法记得纠纷经过,怀疑被对方殴打”。当天,长桥派出所对华海祥的询问笔录中称:“我指责他,并用手抓住他的衣服,用手去抢他的锯子,抓了个空,后来就不知道了”“他想用锯子打我,是否打我记不得了。”而根据徐德民的询问笔录:“他冲过来将我的衣领用力楸住,我当时有点透不过气来,他还想将我往河里推。我叫他放手,他不放,我想摆脱他,就用力掰他的手,并用腿将他绊倒在地。”徐德民还陈述:“他用力楸住我的衣领,还打了我一拳。”“由于我腿上有伤,没有及时收回来,他就被我绊倒在地。”另外,证人王宝荣的询问笔录也不能反映徐德民在事发当时殴打了华海祥。故从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徐德民实施了殴打华海祥和故意伤害其身体的违法行为。华海祥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捏造事实,适用法律,程序违法等,依据不足。综上,华海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海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王兰芬审判员 高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