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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进领、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进领,刘飞,王学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张进领,男,1962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刘飞,男,1987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学保,男,1971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进领与被执行人刘飞、王学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5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5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胜审判员 :王保勤审判员 :王清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张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