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张其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张其元,杨光容,四川力马车业有限公司,珙县瑞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何开祥,何汶静,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负责人何宏,行长。被执行人张其元,男,汉族,1987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杨光容,女,汉族,1992年7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四川力马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泽民。被执行人珙县瑞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汶静。被执行人何开祥,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何汶静,女,汉族,1994年3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梅。被执行人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支行与张其元、杨光容、四川力马车业有限公司、珙县瑞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何开祥、何汶静、四川华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大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0元、未执行借款本金2305928.19元、利息100262.60元及罚息。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八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评议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志审判员 龙小军审判员 刘金权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