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2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阳江市江海船务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据泽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江海船务有限公司,惠州市据泽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2民初252号原告:阳江市江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九眼塘路21号。法定代表人:关榜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招金泳,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据泽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中兴五路103号南山国际大厦1-617号房。原告阳江市江海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据泽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江海船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53元,减半收取1276.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276.50元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张科雄审 判 员 付俊洋审 判 员 罗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申 晗书 记 员 黄冬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