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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501苏礼发申请执行余星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礼发,余星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501号申请执行人苏礼发,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余星香,女,汉族,1987年3月4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苏礼发与被执行人余星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告余星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苏礼发借款本金人民币九万五千元,并从2016年3月1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公告费240元,共计254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余星香负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因余星香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苏礼发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0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星香与申请执行人苏礼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余星香差欠申请执行人苏礼发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304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40元,共计127940元;二、被执行人余星香自愿在2017年7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苏礼发7940元(已给付),在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苏礼发10000元,余款110000元从2018年起,每年3月30日前、6月30日前、9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苏礼发1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三、若被执行人余星香按期履行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苏礼发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案执行费1325元,被执行人余星香已交纳。本院认为,现本案被执行人余星香与申请执行人苏礼发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余星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苏礼发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仕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