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元宝山区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与衡国丽、张跃宗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衡国丽,张跃宗,孙永贤,赵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02民初2696号之一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龙山鸿郡A区16-2-02015室。负责人:丛立杰,经理。被告:衡国丽,女,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跃宗,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孙永贤,女,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赵莎,女,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与被告衡国丽、张跃宗、孙永贤、赵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赤峰市元宝山区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赤峰市元宝山区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元宝山区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7元,减半收取494元,邮寄送达费160元,计654元(赤峰市元宝山区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已预交),由赤峰市元宝山区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静大伟人民陪审员孙玉华人民陪审员冯恩珍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隋春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