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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英、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英,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241号。法定代表人:谭海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英与被执行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86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86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涛审判员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