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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0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曹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026号之一执行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曹丹,男,1974年9月9日出生于长沙市长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曹丹开设赌场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潘 毅审判员  姚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