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葛某1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葛某1,葛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49年4月5日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葛某1,男,1971年1月10日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葛某2,女,1975年5月22日生,住荣成市好运角旅游度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葛某1、葛某2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民初20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民初20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卞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