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何胜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胜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9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胜军,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璧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胜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何胜军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渝C***V5(渝FF5***临)的轻型货车,当车辆行驶至沙坪坝大学城南二路路段时,其所驾驶的车辆撞向路沿后何胜军在路边的草坪昏睡,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经鉴定,何胜军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6.3毫克/100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胜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胜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胜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胜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