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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5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佟某1与郭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1,郭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5052号原告:佟某1,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身份证号:×××被告:郭某,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身份证号:×××原告佟某1与被告郭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某1、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0年春开始,被告将我位于双河嘎查河圈地1.2亩(实际是2.3亩)”还贷田”强行进行耕种,我进行阻止,被告以此地是从他人处承包为由拒绝返还,白音套海派出所多次出警也未能解决。派出所让我于2015年进行耕种,2015年我种植了豆子,可被告却于2015年9月份将豆子收割。自2010年至今,就涉案的土地被告与我争执不休,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返还1.2亩土地。被告辩称,涉案土地是佟某2承包嘎查的土地。佟某2只种了2年就承包给我了,我已经经营20多年了。2014年原告开始索要这块土地,我种植的玉米和豆子被原告毁损,经派出所也没有解决了。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庭提交以下证据:1、民事起诉状一份,用以证明2004年1月至2008年12月,佟某2将其所有的11.3亩土地承包给原告耕种,到期后原告未返还,佟某2将原告起诉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被告质证认为,涉案土地不在11.3亩之内。2、民事调解书一份,用以证明涉案土地不在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亩数之内,佟某2同意原告退还9亩,其余土地由原告耕种。被告质证认为,涉案土地不在11.3亩之内。3、白音套海苏木双河嘎查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涉案土地是嘎查分给佟某2的”桥坝地”。被告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我无关。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承包佟某2土地的地名叫”沙棘坝地”,不在11.3亩之内,原告主张的土地地名叫”河圈地”。原告质证认为,”沙棘坝地”也叫”河圈地”,就是涉案土地。根据原、被告的陈述、答辩和举证、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如下:一、原告提供的证据2,系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佟某2自愿达成的协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故该证据为有效证据;证据1、系佟某2起诉原告的原始诉状,与证据2吻合,故该证据为有效证据。证据3,证明涉案土地的地名叫”桥坝地”,有原村委会主任的签名,该证据符合证据形式,为有效证据。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承包的地名叫”沙棘坝地”,实际该地与”桥坝地”为同一块地,也叫”还贷田”、”河圈地”。因2009年佟某2放弃了该地的经营权,故又将该地另行承包他人,于法无据,故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因案外人佟某2欠翁牛特旗白音套海苏木双河嘎查委员会5500元现金,经与本案原告协商,约定由原告佟某1偿还此欠款,佟某2将其承包地(包括涉案土地)11.3亩(实际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为8.5亩)转包给本案原告5年,以抵顶原告替佟某2偿还的5500元欠款,承包期限自2004年1月-2008年12月。承包到期后,原告并未将土地归还佟某2,佟某2于2009年6月起诉至本院白音他拉中心法庭,要求原告退还土地11.3亩。2009年10月15日,经白音他拉中心法庭调解,佟某2同意原告于2009年11月20日前退还9亩土地,即为承包证书所登记的两块土地。其余土地未作出处理,佟某2亦没有另行主张权利。另查明,除承包经营权证书所登记的两块土地之外,佟某2在”还贷田”(又称”沙棘坝地”、”桥坝地”、”河圈地”)分得1.2亩土地(实际为2.3亩),即涉案土地。2010年开始,佟某2将该土地转包本案被告耕种至今。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佟某2于2004年1月建立的11.3亩土地承包关系,除于2009年11月20日退还佟某29亩土地外,其余土地的承包关系并未解除,仍在履行之中。被告以承包佟某2的土地非涉案土地,不构成侵权为由提出抗辩,经本院核实,被告承包的”沙棘坝地”,就是涉案土地,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2亩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于2018年1月,被告退还原告承包地1.2亩(沙棘坝地)。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款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伟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