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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集奥聚合科技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集奥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奥美世纪(北京)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152号申请人:北京集奥聚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4层1-1401-151。法定代表人:崔晶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祥平,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婷婷,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奥美世纪(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58号华丽大厦7层7006。法定代表人:宋秩铭。申请人北京集奥聚合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奥美世纪(北京)广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181339元或其他相等值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北京集奥聚合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集奥聚合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奥美世纪(北京)广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五百一十八万一千三百三十九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集奥聚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冬青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万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