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张某丙、张某丁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生于1964年9月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丹江口市人,警察职业。被执行人:张某丙,男,生于1960年12月28日,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丁,女,生于1963年2月18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与被执行人张某丙、张某丁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丙、张某丁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81执2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