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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陈谦、包乃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包乃健,陈谦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136号原告: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万兴路86号D-0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平,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毅然,女,1983年9月9日出生,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包乃健,男,1942年12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陈谦,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乃健、陈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包乃健、陈谦的起诉。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