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陈谦、包乃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包乃健,陈谦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136号原告: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万兴路86号D-0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吴平,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毅然,女,1983年9月9日出生,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被告:包乃健,男,1942年12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陈谦,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乃健、陈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包乃健、陈谦的起诉。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佟彤 来源:百度“”